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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农[2008]28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发文时间: 2008-7-24
实施时间: 2008-7-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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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订了《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防汛抢险救灾物资(以下简称防汛物资)是抵御洪涝灾害的重要物质保障。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规范省级防汛物资储备、调用管理,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参照财政部、水利部制订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级防汛物资是指由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省三防办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省内遭受较大洪涝、台风灾害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救助受洪水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二条 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省级防汛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严格按照水利部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省级防汛物资专项经费包括物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经费,属于省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方式
  第四条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由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防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水利部《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 298-2004)、全省江河和各类防洪工程防汛抢险特性,以及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应急需要确定。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调整,由省三防办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分管副省长批准。
  第五条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工程抢险机具、工程抢险物料、救生救援器材、应急照明设备等。
  第六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储备采取集中储备与委托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由省防汛物资仓库(包括省防汛物资中心仓库和各分仓库)及省三防办指定的代储单位(定点仓库)进行储备。
  第三章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
  第七条 省级防汛物资属省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省三防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八条 省三防办对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各项防汛物资储备的具体管理制度,对省防汛物资仓库、代储单位和定点仓库的工作进行指导,并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检查省防汛物资仓库和各定点仓库对省级防汛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三)监督省防汛物资仓库管理单位、各代储单位和定点仓库按规定管理、使用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各单位储备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管理;
  (五)负责省级防汛物资的补充及调出物资的按期归还;
  (六)负责组织省级防汛物资的政府采购;
  (七)负责与使用单位结算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款项;
  (八)负责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存、调用、补充情况和物资的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九)年度全省防汛物资储备情况统计及重大抢险抗灾行动后对有关市级防汛物资储备情况统计。
  第九条 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和定点仓库的管理职责:
  (一)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在省三防办直接领导下,做好防汛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定点仓库在省三防办、代储单位的领导下,做好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仓库应定期向省三防办报送省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定点仓库省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应同时报送代储单位。
  (二)严格执行省三防办的调度指令,负责省级防汛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三)加强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防汛物资管理水平。
  (四)参加省级防汛物资入库验收,负责清点、检查入库的省级防汛物资。省级防汛物资要求专库存储、专人管理,分年建立物资台帐和物资管理档案。
  (五)每年的汛前、汛后及年底,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和代储单位向省三防办报告省级防汛物资的入库、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十条 省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省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负责所属物资仓库接收省级防汛物资入库的验收工作,并及时向省三防办报送验收情况报告;
  (三)负责紧急调运省级防汛物资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协助省三防办做好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防汛物资的调用
  第十一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向省三防办提出申请,经省三防办批准同意后,由省三防办向省防汛物资仓库或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若有重大汛情和险情,需紧急调用,可先电话申报并得到省三防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或在抢险现场的副主任)确认后,办理物资出库手续,防汛抢险结束后,要及时补办书面报批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的名称、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二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正常调用,由调用单位经办人员持由省三防办出具的防汛物资调拨单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到指定的防汛物资仓库办理出库手续并提取物资。
  第十三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代储单位或定点仓库接到省三防办调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送防汛物资,快速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省三防办反馈调运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调运应当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装卸运输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省级防汛仓库和定点仓库管理单位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将省级防汛物资专管人员名单、值班电话及主管人员手机号码报省三防办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运输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省级防汛物资实行有偿使用,调物还物。防汛抢险结束后,由申请单位按调出物资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重新购置返还调出物资的定点仓库存储。
  第五章 防汛物资的购置、验收和报废更新
   第十七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正常补充和更新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方式和程序进行购置。
  第十八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入库验收,按照水利部《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297-2004)执行。
  第十九条 防汛物资按不同种类规定有效储备年限,规定如下(以生产出厂日期起计):
  (一)塑料编织袋5年;
  (二)无纺土工布、复膜编织布8年;
  (三)装配式围井、土工滤垫10年;
  (四)快速膨胀堵漏材料5-8年(按包装区分);
  (五)吸水速凝挡水子堤8年;
  (六)橡胶子堤10年;
  (七)金属扩张网水利笼箱、钢丝网兜、铅丝网兜15年;
  (八)钢管桁架及扣件15年;
  (九)橡皮舟8年;
  (十)玻璃钢冲锋舟、救生船、汽油船外机15年;
  (十一)汽油发电机15年;
  (十二)泡沫救生衣(圈)6年;
  (十三)液压抛石机、便携式打桩机10年;
  (十四)抢险照明车、投光照明灯、橡胶套电缆10年;
  (十五)便携式防汛灯5年;
  (十六)军用帐篷15年。
  第二十条 防汛物资超过储备年限或损坏必须及时报废更新。省级防汛物资的报废和更新程序:
  (一)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更新的省级防汛物资,由省级物资仓库提出报废更新申请,内容包括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储备年限、报废理由、处理方式;省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的防汛物资报废更新,要及时专题报告代储单位,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由代储单位转报省三防办。
  (二)报废更新申请经省三防办核实后,报省财政厅、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
  (三)对已经批准报废的省级防汛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妥善处理,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物资所得款项按省财政厅和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复进行使用,原则上用于更新所报废的防汛物资。
  (四)报废后的省级防汛物资不得再作为防汛抢险物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原因造成省级防汛物资毁损的,要相应追究相关省级物资仓库、代储单位、定点仓库和责任人的责任,其更新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防汛物资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省级防汛物资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列入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或特大三防经费中安排。
  第二十三条 省三防办应在省级防汛物资达到储备期限的当年,向省三防总指挥部、省财政厅提出更新防汛物资的申请,按程序获批准后由省三防办完成物资采购更新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费包括代储物资仓库日常维修费、占用费、代储物资保险费、代储物资维护保养费和人工费等,由省财政按照年度省级防汛物资储备价值的8%计算,并由省三防办与各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和代储单位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物资仓库、代储单位和定点仓库要加强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专账收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年终要及时向省三防办报送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费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 省三防办年终要向省三防总指挥部、省财政厅报送省级防汛物资的储备、调用、更新及经费的使用、安排和结余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办法和财政部、水利部制订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防盗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等制订各自的防汛物资管理办法,并报省三防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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