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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扶持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6]6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6-7-26
实施时间: 2006-7-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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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 29号)精神,现就失业人员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和条件
  市内四区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底)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4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含已享受各类促进就业政策的失业人员),可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包括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经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后,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二、自谋职业扶持金标准
  (一)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045”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后,可以将其应领取而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支付的失业保险金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并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但其未享受的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的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再享受。
  (二)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的“4045”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后,可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
  (三)对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45周岁,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仍按现行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谋职业扶持金拨付办法
  经审核符合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条件的,其自谋职业扶持金实行分段审核拨付。即先拨付2000元扶持金,期满一年后,凭本人继续经营原营业执照或经工商部门年检原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明,经本人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复核后,再次申领2000元扶持金。对一年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或办理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的,不能再次申领2000元扶持金。
  四、自谋职业扶持金申办程序
  (一)第一次申办自谋职业扶持金程序
  ⒈“404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及复印件,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同时填写《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和《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审批表》(一);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填写《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审批表》(一)。
  ⒉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接到“404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后,应及时到失业人员经营场所进行核实,并在《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和《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审批表》(一)签署核实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⒊各区就业服务中心对报送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复核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汇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自谋职业扶持金。
  ⒋各区就业服务中心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及时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后,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自谋职业专用章,按规定的标准向“4045”自谋职业人员支付第一次自谋职业扶持金。
  (二)第二次申办自谋职业扶持金程序
  自谋职业人员自办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之日起,期满一年后,由本人持继续经营原营业执照或经工商部门年检仍从事原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明,到本人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续领扶持金手续,填写《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审批表》(二),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到其经营场所核实并签署意见,录入计算机系统,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汇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自谋职业扶持金。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抓好自谋职业扶持金管理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确保自谋职业扶持金审批、拨付落实到位。
  (二)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404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政策宣传,认真核实自谋职业人员的经营场所和有关材料,严格实行微机化网络管理,按规定建立健全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扶持金分段拨付管理台帐,及时了解和掌握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动态变化情况,提供相应的精细化管理服务。
  本《通知》自2006年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复享受扶持政策;未到期的,要按本《通知》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五市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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