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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补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6]9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人事局
发文时间: 2006-9-25
实施时间: 2006-9-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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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加强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调入市直及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补缴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非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已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应在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由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标准为:调入时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月缴费基数×调入时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之和×(120-调入时距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
  二、调入人员没有按上述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调入单位和个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
  三、调入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免予补缴养老保险费:
  1、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和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其随迁家属;
  2、经青岛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的特殊急需人才和按政策规定安置的干部及其随迁家属、青岛市组织人事部门调任的领导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且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通过青岛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录用人员。
  四、办理程序
  市直和市内四区参加机关事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在申请增人办理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需携带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干部调信、身份证等材料,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增减变化花名册》报送所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本通知规定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有关缴费程序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办理参保手续。符合上述免于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参保单位应携带青岛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个人档案,到青岛市机关事业保险办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参保手续。
  五、市直及市内四区人事部门应按照青人发[2002]8号文件规定的增人管理意见,严格审核进人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参保条件,做好有关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市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将根据职责不定期对全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办理的给予通报并限期纠正。
  六、已经参加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省、部队驻青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和五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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