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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7]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7-1-19
实施时间: 2007-1-1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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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鲁劳社[2006]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5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定期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全残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属市内四区和崂山、城阳、黄岛区的,以2005年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495元为基数进行调整,其它五市以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二、这次增加的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经办机构核准《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增加待遇花名册》,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办理拨付手续。
  三、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由各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此项工作要于2007年1月底前结束;2月9日前,各县市、区要写出总结,报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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