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劳社[2007]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7-3-27
实施时间: 2007-3-2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75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l80元。
  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范围仍按(85)鲁劳管字第09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来源从原渠道列支。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 京人社养发[201 2011/7/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 鲁劳社[2007]9号 2007/2/13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支 杭劳社险[2011]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