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8]5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6-30
实施时间: 2008-6-3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2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办发〔2008〕6号)提出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精神,结合我市企业年金试点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年金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生产经营稳定且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申请企业年金试点。申请试点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盈利水平合理确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不能因为建立企业年金而出现企业亏损。
  二、申请企业年金试点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㈠《企业年金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
  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㈢企业章程;
  ㈣企业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
  ㈤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的集体合同;
  ㈥按照《关于转发鲁社保函〔2007〕13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通知》(青劳险〔2007〕15号)规定,由企业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结合各自业务工作职责审查企业最近一年的相关情况,在《企业年金试点申请表》上提出审查意见,并盖章确认。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区(市)税务部门按《企业年金试点申请表》格式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四、企业将各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年金试点申请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部门意见,向企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抄报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有关集团公司在青岛市辖区内的下属企业可以统一组织申报试点。对集团公司内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可直接纳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对集团公司下属独立法人的各子公司,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报申请材料。
  六、由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责任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青国资考核〔2005〕1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国资委同意后,再申请企业年金试点。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5〕112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企业年金试点申请表(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 2021/1/1
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 2020/12/28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 国家税务总局南 2022/7/1
关于延续及整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通告 人社部函[2013] 2013/11/7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 闽地税[2014]1号 2014/1/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 苏劳社险[2004] 2004/11/23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 黑财际金[2015] 2015/5/4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 2013/2/25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 2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