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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8]12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11-27
实施时间: 2008-11-2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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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精神,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㈠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自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㈢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㈣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㈥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㈦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登记一年以上,且失业期间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失业人员.
  ㈧失地失业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农村失业人员.
  ㈨协保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㈠个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持户口簿、《失业证》(《求职证》、《协保证》)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其中,持《残疾人证》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按规定纳入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援助.
  1、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持离婚或丧偶证明;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低保证》;
  4、残疾失业人员持《残疾人证》;
  5、失地失业人员持乡镇政府出具的失地证明.
  ㈡认定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后,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检索其个人状况和求职情况.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表1);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上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认定.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持《残疾人证》的人员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残联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失业(协保)证明中加盖就业困难人员戳记,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就业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三、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注销
  ㈠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实行注销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已实现就业的;
  2、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岗位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不应聘造成继续失业的;
  3、连续3个月不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的;
  4、退休、退职、死亡或户口迁出等.
  ㈡注销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注销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中:已实现就业的,由办理就业手续的机构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予以注销;出现其他情形的,由就业困难人员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予以注销.
  四、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
  ㈠分类管理.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或村劳动保障信息员深入开展"进百姓门、知百姓情、解百姓难、暖百姓心"活动,及时掌握每一位就业困难人员的个人基本状况和就业情况.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家庭状况、身体条件、年龄大小、技能水平等因素,按照其就业意向,分成A、B、C、D四类,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对家庭特别困难,多次求职未实现就业迫切要求岗位援助的人员纳入A类管理;对希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纳入B类管理;对希望实现正规就业的人员纳入C类管理;对因家庭、个人原因,暂时无法实现全日制就业而要求灵活就业的人员纳入D类管理.
  ㈡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台帐.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在调查摸底和整合现有"ABCD"管理台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附表2)、《就业困难人员登记情况》(附表3)、《社区(村)就业困难人员增减情况》(附表4)、《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去向情况》(附表5)等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手工和电子两套台帐.手工台帐由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或村劳动保障信息员负责管理,电子台帐由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录入计算机系统信息自动生成.就业困难人员属于残疾人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㈢开展动态服务.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人员和"双零"家庭作为重点援助对象,组织有关人员入户调查走访,每季度进行一次动态情况摸底调查,并将了解情况和其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残联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作为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全面实施.
  ㈡严格认定程序,落实责任.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残联部门要严格认定程序,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将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工作责任目标量化细化,层层分解落实.
  ㈢加强检查考核.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残联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办法,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制度,确保有就业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当年就业率达到90%以上,"双零"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应认定未予认定或不应认定而认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工作不利或不负责任造成上访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略)
  2.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略)
  3.就业困难人员登记情况(略)
  4.社区(村)就业困难人员增减情况(略)
  5.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去向情况(略)
  6.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服务台帐有关内容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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