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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供热“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基[2008]1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发文时间: 2008-3-13
实施时间: 2008-3-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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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供热企业: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居民供热,促进供热企业进一步改善和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和规范我市供热行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意见,现就设立供热专项资金以及对供热企业政策性亏损实施“以奖代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用途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市内四区已取得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或经营许可并符合要求的供热企业政策性亏损的补助或奖励。
  供热企业供热年度内生产排放未达到环保标准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的办法,即供热年度不予进行补助或奖励。
  供热企业供热年度内积极推进实施供热分户计量工作,对供热分户计量建设成效显著的,按年度亏损额全额予以奖励。
  二、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供热“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规模以供热企业供热年度内政策性亏损为基础,按照“政府与企业合理负担、促进供热服务质量提高、激励供热企业节能减排”的原则,在核实供热企业供热年度内向居民直接供热的使用面积的基础上,结合现行供热价格和供热社会平均成本以及企业节能减排和分户计量工作推进等因素确定。
  市政公用局根据上述因素确定的资金规模,结合本供热年度考核评价情况,编制下年度供热专项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按考核情况及规定程序拨付资金。供热专项资金如有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三、“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
  (一)分配原则。“以奖代补”办法按照“总额包干、目标管理”的原则实施,即“以奖代补”资金按照市财政年初安排的供热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包干使用。“以奖代补”分为“基本目标奖励”和“服务质量目标奖励”两部分,两项奖励资金各占“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50%。
  (二)具体分配方式
  1.基本目标奖励。以供热企业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供热主管部门下达的供热工作任务和实际向居民直接供热发生的政策性亏损为依据,按照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总额及奖励比例核定。对未完成基本工作目标的,按未完成的工作量所占比重据实扣减基本奖励资金。
  供热企业基本奖励资金额=平均单位面积奖励额×该企业实际向居民直接供热面积-未完成工作目标的扣减额。
  平均单位面积奖励额=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规模×50%÷企业实际向居民直接供热面积总和
  2.服务质量目标奖励。以《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办法》为主要依据,对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估结果、供热企业安全生产、行业部门监管、特许经营执行、供热发展情况,分别按60%、10%、10%、10%、10%的权重计算确定综合分数(详见附件《综合服务质量考核评比标准》),并据以评出一、二、三级,其中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再进行评比,只给予基本奖励。
  供热企业服务质量目标奖励一、二、三级的综合奖励系数分别为130%、100%、70%。
  企业奖励资金分配额=单位面积平均奖励额度×企业实际向居民直接供热面积×该企业综合奖励系数
  单位面积平均奖励额度=“以奖代补”资金总额总额×50%÷按奖励系数折算的企业供热面积总和
  按奖励系数折算的企业供热面积总和
  =∑(供热企业向居民直接供热面积×该供热企业综合奖励系数)
  3.奖励资金的发放。市市政公用局于每年5月20日前将各供热企业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奖励资金分配计划并下达至供热企业。每年6月1日前,市财政局按照奖励资金分配计划,将资金直接拨付供热企业。
  四、“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效绩评价
  每年供热期结束后,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政公用局等有关部门,对供热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市财政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供热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供热年度终了后,由市政公用局组织对供热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自评。供热企业应按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供热年度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公用局。市财政局将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核实,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违规处罚
  供热企业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挪用奖励资金或推诿阻挠、拒绝检查的,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政公用局追回年度内已拨付的资金,停止对供热企业奖励资金的拨付,并对违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直至纠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其它规定
  本通知自2007至2008供热年度起实施。
  附件:《综合服务质量考核评比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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