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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协会外网网站开通使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注税协发[2007]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8-10
实施时间: 2007-8-1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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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注税行业信息化进程,拓宽上下贯通信息渠道,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发挥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服务、协调、监督和管理的作用,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在省国税局、地税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省协会秘书处完成了外网网站(依托省国税局、地税局外网网站)的各项筹备工作,省协会外网网站将于2007年8月底开通运行。现将登录使用省协会外网网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协会外网网站域名及登录使用方法
  (一)省协会外网网站名称及域名
  省协会外网网站名称: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依托省地税局网站的省协会外网网站域名:http:// hebctaa.hebds.gov.cn
  依托省国税局网站的省协会外网网站域名:(暂缺)
  (二)省协会外网网站登录使用方法
   1.在IE地址栏上输入省协会外网网站域名:http://hebctaa.hebds.gov.cn即可进入;
  2.打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外网网站(http://www.hebds.gov.cn),在首页左下方点击“注册税务师协会”可进入。
  二、省协会外网网站主要栏目功能介绍
  (一)省协会外网网站首页
  图片新闻、通知通报、最新公告、河北税协信息、会员登录、网上调查、下载专栏、艺苑园地、相关链接等。
  (二)省协会外网网站二级栏目
  通过点击省协会外网网站首页导航进入二级栏目,二级栏目又分为若干个子栏目。
  1.机构概况:协会简介、协会领导、部门介绍、专业委员会;
  2.行业制度:协会章程、综合类、制度类、考试类、注册类、培训类、其它类;
  3.行业动态:行业概况、领导讲话、宣传活动及其它重大活动;
  4.会员管理:团体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入会转会退会办理程序、转所办理程序、年检办理程序;
  5.培训教育:培训动态、培训需求、网上报名;
  6.党建人事: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人事代理、工作动态。该栏目是省协会为将来发展而设定的;
  7.行业财务:行业财务制度、行业经营情况、行业财务检查。
  (三)会员登录
  为了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业水平,省协会将每次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教材和视频音频,放置在会员登录栏目。各税务师事务所只要正确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可进入教育培训栏目。该栏目设有培训教材、视频音频子栏目,可下载本地观看。
  (四) 网上调查
  省协会遇有调研议题或遇事征求各税务师事务所意见和建议事宜,要放置在“网上调查”栏目,各税务师事务所阅读后,将意见和建议通过外网电子邮箱(电子邮箱:hebctaa@)或OutLook方式发送省协会秘书处。
  (五)下载专栏
  省协会将一些固定的报表:如会员情况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上半年、下半年收支情况报表等放置在该栏目,供各税务师事务所下载使用。同时,填写完毕后,通过外网电子邮箱(电子邮箱:hebctaa@)或OutLook方式发送省协会秘书处,随后纸质签字盖章邮寄或报送省协会秘书处。
  (六)艺苑园地
  为了丰富行业人员业务生活和陶冶文化情操,开设了艺苑园地栏目。该栏目包括文学、摄影、书画等。有爱好者可通过电子邮箱(电子邮箱:hebctaa@)发送省协会秘书处,经审核确认后放在该栏目。
  三、省协会外网网站使用及其他要求
  (一) 各税务师事务所如有自己外网网站的,务必于2007年8月21日之前将网址电传或电告省协会秘书处,以便省协会在外网网站的各税务师事务所链接上进行设置。
  (二) 凡能与互联网连接的税务师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每天阅览省协会外网网站上放置的最新通知通报、最新公告,对最新通知必须回复。
  (三)各税务师事务所务必在2007年8月21日之前将税务师事务所情况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附件2),电传或报送省协会秘书处(联系人:靳晶晶),省协会审核后将在外网进行公告。
  (四)今后省协会网上要求各税务师事务所通知报送的各类书面材料、上半年、下半年收支情况报表等,凡能与互联网连接的税务师事务所都要通过外网电子邮箱(电子邮箱:hebctaa@)发送到省协会秘书处。
  四、联系方式
  省协会外网网站开通运行后,如有何意见与建议请与省协会秘书处联系。
  联 系 人:任 亮
  联系电话:0311-88628813 88628814(传真)
  二○○七年八月十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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