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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劳社[2008]2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8-12-25
实施时间: 2008-12-25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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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影响,着力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努力稳定就业局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当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各地要把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和明年工作的头等大事。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努力促进就业增长。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优化创业环境,搭建创业服务平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继续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2009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满3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其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人员可延长1年。继续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力度,全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充分运用现行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着力促进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密切关注企业关闭停产动向,认真落实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把握经济波动时期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变化情况,从源头上预防、调节和控制失业规模;对于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裁员或3年内累计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5%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安排职工培训减少裁员的,在保证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前提下,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使用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10%的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加大省、市级基金调剂力度和同级财政补贴数额,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储备技能人才。针对当前部分企业开工不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农民工返乡人员增加等实际情况,把加强培训作为缓解就业压力、储备技能人才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以及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延长培训时间,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上述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未能及时就业的,可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加大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其所享受的职业培训项目和标准在不超过相当于3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范围内予以补贴。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09年内,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享受过职业培训补贴、领取期限届满半年内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为其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中列支。
  四、筹集资金,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确保增加的养老金春节前发放到位。此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建国前老工人、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倾斜。
  五、调整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用人单位由于停产、开工不足等原因,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确保发放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暂不统一提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可由本人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可在2009年之内一次性适当降低一定时期的缴费率,减轻困难企业和参保人员缴费负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根据困难企业申请,暂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情况下浮一档或两档: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六、妥善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参加养老保险问题,促进社会稳定。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长期停产、半停产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允许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含已达到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已参保的城镇企业中的漏报人员,通过补缴欠费和利息,免收滞纳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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