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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7]4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9
实施时间: 2007-5-9
法规类型: 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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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以下简称《复议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有效解决纳税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实践证明,税务行政复议是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有效手段,在推进依法治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复议意见》对新形势下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是做好地税行政复议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认真学习贯彻总局《复议意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认真总结本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有效化解税务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通过行政复议将税收征纳、税务行政处罚等各项工作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解决在地税机关内部,依法保障地税执法和税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制度,正确运用调解机制化解税收争议。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引进和正确运用好调解机制,是国家税务总局对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增强正确运用调解机制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意识,将调解贯穿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行政争议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和谐统一。省局将按总局文件要求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各市局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完善、细化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制度、措施和规程,确保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三、加强力量,保证《复议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从各市局政策法规机构的复议工作人员配置来看,发展不够平衡,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较大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好于其他地区,有的市局政策法规机构,没有配备法律专门人才,有的将法律专门人才安置在非税收执法岗位,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各市局要以贯彻《复议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律专门人才的作用。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要切实忠实于法律,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带头落实执法责任制,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复议意见》落到实处。要不断总结经验,围绕如何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开创全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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