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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6]192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9
实施时间: 2006-10-9
法规类型: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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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税系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区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税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地税系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代征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第二章 “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第三条 “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规定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二、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按代征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三、委托金融机构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比例凡由金融机构代开税票,按照税务机关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征的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企业的税款,可按照代征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四、委托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照代售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
  第三章 “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管理第四条 自治区地税系统“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自治区地税局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地税局、公安厅、财政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45号)有关规定,各地(州)、县(市)地税部门同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办公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应支付的手续费,由各地(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
  第五条 各地(州)、县(市)地税部门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按照《自治区地税系统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程序和要求向自治区地税局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规定会计科目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第四章 “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申领和核拨第七条 “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申领一、“三代”单位和个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三代”税款报告单和结报票款时,必须填写《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下简称“结报单”),并将“三代”税款报告单、“三代”税款的完税证明原件(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或“三代”税款凭证)附后,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为便于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结报单”由各地、州(市)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结报单”一式五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作为税收会计原始凭证;第二联作为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税收会计档案;第三联作为主管地税机关财务部门计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的依据;第四联作为各县(市、区)地税局汇总申领“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凭据;第五联退“三代”单位和个人留存。
  二、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三代”单位和个人填开的税款完税证明,应严格审核后加盖“代征代扣税款”章戳(样式仍按新地税发[2002]109号规定执行)。
  三、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三代”单位和个人报送的“三代”税款后,将“结报单”与“三代”税款报告单中的税种、税额和“三代”税款所附完税证明进行核对。经审核后,审核人员在“结报单”上签字并加盖“征税专用章”。
  四、各县(市、区)地税局财务部门将第四联汇总后上报地、州(市)地税局。各地、州(市)地税局将各县(市、区)地税局申领“三代”税款手续费汇总表审核汇总后,填制《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支出、领取明细表》(样式仍按新地税发[2002]109号规定执行),于季后20日内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第八条 自治区地税局及时审核汇总各地、州(市)地税局上报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支出、领取明细表》,按季向各地、州(市)地税局核拨 “三代”税款手续费。
  第九条 各地、州(市)地税局在收到自治区地税局核拨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后,应及时拨付所属各县(市、区)地税局。
  第五章 “三代”税款手续费的支付第十条 “三代”税款手续费的支付程序一、“三代”单位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请领“三代”税款手续费时,须携带留存“结报单”。
  二、主管地税机关财务部门将自留的“结报单”与“三代”单位和个人留存的“结报单”进行核对,然后根据“结报单”填写“三代”税款手续费核算单(样式附后),经具体领款人签字,报主管地税局领导签字批准后,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三代”单位和个人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三代”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三代”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第十三条 凡“三代”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结报单”及相关资料的,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向“三代”单位和个人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对符合支付条件的“三代”单位和个人按季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第十五条 因各级地税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身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主管地税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第六章 “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监管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监督检查,严禁将“三代”税款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违规使用和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查处,限期予以收回,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结余的“三代”税款手续费资金,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挪作它用,年末后30日之内要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第二十条 各地、州(市)地税局每年要对所属各县(市、区)地税局“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情况进行两次检查,自治区地税局每年要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州(市)地税局应在年末后30日之内将“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以专题报告的形式上报自治区地税局,专题报告内容包括:“三代”税款手续费整体的收支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地税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市)地税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地、州(市)地税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反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006年10月9日附件:
  自治区地税系统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核算单年 月 日代征代扣代收单位代征代扣代收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代征代扣代收税种 税款金额 手续费比例(%) 手续费金额合 计核定手续费金额大写具体领款人(签字)主管局长: 会计主管: 填制人:
  1、此核算单由各地州(市)地税局结合实际自行印制。
  2、此核算单作为税务机关财务凭证。
  3、此核算单的数据根据“结报单”的数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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