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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管理意见
发文文号: 青财企一[2005]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4-7
实施时间: 2005-4-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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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管理意见(试行)》自印发以来,对促进我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集群发展,充分发挥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我们对《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管理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管理意见
  二○○五年四月七日
  附件:
  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制造业基地的意见》(青政发[2003]65号)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是市财政在年度支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重点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开发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技术创新,鼓励新产品开发,促进产品结构升级换代,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集群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相关年度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按可比口径计算的纳税总额逐年递增。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青岛市重点技术创新领域目录》。
  (二)通过新产品鉴定且产品技术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三)项目承担企业拥有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
  (四)市场竞争力强,附加值高,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区域经济或行业技术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扶持近两年列入《青岛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青岛市优秀新产品目录》和符合我市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的新产品。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该产品的鉴定证书复印件(校验正本)。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相关年度会计报表。
  (五)相关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六)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企业提交的材料于每年7 月底前报送市经贸委。
  第九条 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拟定当年专项资金扶持新产品项目名单。
  第十条 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拟定扶持的新产品项目,由新产品生产企业填写《青岛市重点新产品扶持专项资金核税申请表》(附件二),并附相关年度各月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年度新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组织有关人员对新产品实现的税收实际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当年《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新产品专项资金扶持额度确定的主要依据为新产品新增地方财政收入。
  新增地方财政收入是指该产品扶持年度(即列入《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年度的前一会计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比基期年度(即扶持年度的前一会计年度)增加的部分。其中扶持年度新投产的企业或项目,其实际缴纳的上述全部税收,为新增地方财政收入。
  第十三条 每年9月底以前,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通知(附扶持额度),并进行公示。专项资金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程序办理拨付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四条 对每种新产品项目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我市支持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不再重复扶持。
  第四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费:是指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等;
  (二)其它费用:现行制度规定及经财政部门批准开支的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一般采用拨款资助方式。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专项资金形成的实物资产,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项目承担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实行报告制度。企业收到拨付资金后,每半年一次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等部门按照《青岛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青财企一〔2004〕37号)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不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和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管理意见(试行)》(青财企一〔2004〕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1: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相关文件2: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
  相关文件3:青岛市重点新产品扶持专项资金核税申请表
相关附件:
青岛市重点新产品扶持专项资金核税申请表.xls    
青岛市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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