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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节约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青财企一[2007]2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5-24
实施时间: 2007-5-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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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进程,实现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有序转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通知》规定,设立节约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其引导和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四条 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是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和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五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的目标,每年初由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青岛市节约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以加强对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节约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围绕建设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项目指南》确定的支持范围,重点支持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项目和产业化项目,逐步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和支撑体系。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根据《青岛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青政办字〔2006〕47号),各成员单位会同各区(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全市范围内相关企业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申报本办法规定和《项目指南》确定支持的重点项目。项目申报企业应于规定时间向所在区(市)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由区(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经所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盖章确认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市内四区和市直企业申报材料直接上报所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盖章确认后上报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申请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八条 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内容介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和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效益评估、前期工作情况等);
  (四)项目投资预算、筹资方案。项目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已落实或已投入的自有资金,应提供相应的有效凭证。
  (五)节约型社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一);
  (六)申报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二);
  (七)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安排意见,经与市财政局协商后进行项目公示。
  第十一条 节约型社会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的下达。项目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指标。
  第四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项目评审及管理费用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和加工等费用。
  (四)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五)项目评审及管理费用:是指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项目管理而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宣传、调研、计划编制、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企业接到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指标通知后,要按照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与青岛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签订《青岛市节约型社会建设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市内四区和市直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对其它区(市)企业的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区(市)财政局,各区(市)财政局按下达的指标文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并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
  第十六条 各区(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反映汇报有关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七条 各用款企业要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实施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并如数收回扶持资金。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要及时向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合同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节约型社会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2:申报项目投资明细表
相关附件:
节约型社会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申报项目投资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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