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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外经贸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外经贸科技字[2008]15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外经贸局
发文时间: 2008-7-18
实施时间: 2008-7-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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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现将《青岛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青岛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创新优势推动全市对外开放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登记注册且出口统计在青岛的企业。其中,所涉及初审并申报国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仅适用于内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兴贸,是指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运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出口产业,提高传统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第四条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青岛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是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部门。
  第五条 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支持方式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科技兴贸专项资金:
  (一)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出口创新技术服务体系、公共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产学研相结合开展的共性技术联合研发项目;
  (二)获得国家资助的优化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
  (三)通过专家初审和评审的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年版)所确定的九大产品领域以及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且已完成中试以上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和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且已完成投产并验收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对全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贡献突出的企业予以奖励;
  (五)对企业参加境外高新技术产品展展位费予以补助。
  第七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市场开拓能力;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百分之三;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一)出口创新技术服务体系公共技术、信息服务平台项目以及产学研相结合开展的共性技术联合研发项目,按国家所批项目拨付资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以内予以配套支持。
  (二)获得国家优化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按国家所批项目拨付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内予以配套支持。
  (三)通过专家初审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项目,视项目资金投入及项目产品出口规模情况,分别给予四十万元、三十万元、二十万元的资助。
  (四)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项目,按项目实施期间贷款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内给予补贴(上限不超过一百万元)。
  (五)对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量一千万美元以上且连续两年保持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十五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量五百万美元以上且连续两年保持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五万元的奖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量以海关数据为准并由市外经贸局确认,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六)对参加商务部及省、市外经贸部门组织的境外高新技术产品展的企业,参展展位费予以全额补贴,上限不超过十万元(享受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补助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对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各类项目优先按上限标准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科技兴贸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兴贸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资金来源及用途,社会和经济效益预计等);
  (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技改项目立项报告、主管部门批复、银行贷款合同等;
  (四)项目申请单位所报文件及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科技兴贸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年度项目申报具体规定,拟定我市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
  (二)项目企业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科技兴贸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市外经贸局聘任或认可,并进入科技兴贸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立项项目。对通过专家初审的符合商务部、财政部规定要求的相关项目,拟文上报申请资助,并根据两部的批复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定拨付配套支持资金;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技改项目、出口增量奖励项目以及参加境外展展位费补贴项目,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确定拨付专项资金金额。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者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兴贸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进度及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科技兴贸专项资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科技兴贸专项资金技改贷款贴息项目由项目立项主管部门牵头(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参加)组织验收。其他获得资助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商机电发[2004]160号文规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或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按规定不予拨付或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项目进度及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务院令第427号文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者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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