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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基本程序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湘劳社工字[2008]7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总工会
发文时间: 2008-6-27
实施时间: 2008-6-27
法规类型: 劳动合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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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协商工作操作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会法》、《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应严格遵循法定操作程序
  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应严格遵守产生代表、实施要约、协商准备、正式协商、审议签字、送审公布等六个程序,方能产生法定效力。
  (一)产生代表
  1、产生协商代表。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民主推举,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3至10名,具体人数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2、确定首席代表。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者其书面委托的职工一方其他代表担任;上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的代表、持证的工资协商指导员均可受委托成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3、聘请代表。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培训协商代表。有针对性的对协商代表进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资政策的专项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协商代表的水平和能力。
  (二)实施要约
  1、提出协商要约。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交书面的协商要约书,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需要对方提供的情况等。
  2、要约答复。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3、向上级工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在协商要约发出20日内,由用人单位工会向上级工会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三)协商准备
  1、收集各方面意见。双方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收集职工和单位内部各管理部门对本次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和要求。
  2、准备协商资料。协商双方收集协商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如: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地区、行业的的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3、确定协商重点。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突出本次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一般情况下,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侧重协商工资的增长机制;经济效益一般的用人单位侧重协商工资关系的调整;经济效益较差的用人单位侧重协商工资的保障机制。
  4、进行协商沟通。协商前双方可就有关重要议题交换意见,力争使协商重点接近一致,为平等协商做好准备。
  5、互通信息。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为正式协商做好准备。
  (四)正式协商
  1、履行协商程序。工资集体协商采取召开协商会议形式,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积极合作的原则,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就商谈事项充分交换意见,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2、申请协调。按照规定期限,双方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协调处理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共同进行。
  (五)审议签字
  1、审议通过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工资集体协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集体协议草案方获通过。
  2、首席代表签字。工资集体协议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上正式签字盖章。
  (六)送审公布
  1、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由用人单位方在7日内将协议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按《关于规范我省集体合同审查程序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5〕4号)的要求,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审查有异议的,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集体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公布协议。协商双方应于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采取张榜公布、通告等相应形式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
  二、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议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一般一年开展一次,协商双方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围绕本单位和职工关心的利益问题开展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协议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
  (二)职工工资总额、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职工奖金分配办法、津贴、补贴等标准;
  (四)职工工资发放的时间和支付办法;
  (五)职工在试用期、患病期间、国家法定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以及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标准;
  (六)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集体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它事项。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工资集体协议,要按《关于规范我省集体合同审查程序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5〕4号)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协议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在收到工资集体协议15日内出具《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审查通过的,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审查后有异议的,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待协商双方修改完善后,重新进行审查。
  四、加大对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依法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协商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不得擅自违反协议约定的各项内容。签约双方应当开展定期的自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协议的落实。
  (一)用人单位工会应与行政方成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工资集体协议所约定内容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协议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审查工资集体协议、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调处工资集体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和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进行监督,督促签约双方全面履行协议。
  (三)上级工会应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工资集体协议的有效履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总工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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