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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经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劳社工字[2008]9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8-8-27
实施时间: 2008-8-2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54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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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为了解决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停止收费后的经费保障问题,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保障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对我省劳动争议仲裁经费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办事机构(含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体性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下同),要严格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但不包括2008年5月1日前已经申请或者立案受理、5月1日后审理的案件。2007年6月29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7〕84号)和相关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规定亦同时停止执行。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办事机构作为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劳动争议处理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劳动争议预防指导、仲裁劳动争议案件等公共服务职责。各市(州)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在市(州)及其所属县、市、区依法设立和调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5月1日后,全省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办事机构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追加,并从2009年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劳动争议仲裁经费主要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办事机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工作而发生的费用,除一般人员经费、公务经费外,主要包括仲裁办案费用(兼职仲裁员办案报酬;证人误工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仲裁文书、表册印制、送达费;聘请书记员、司机等辅助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仲裁专业设备购置(含办案专用交通工具、仲裁庭审专用设备、仲裁专用档案设备等)及维护费用;资料费、宣传教育费、培训费、表彰费、案例研讨会务费、调研费等费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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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9年2月6日
如果不执行怎么办?县级财政往往搞正经事经费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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