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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国税函[2008]82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3
实施时间: 2008-6-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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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期,我市连续发现几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增值税管理,进一步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真票虚开和虚抵的违法行为,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抓好增值税管理预警工作
  各局应充分利用税收分析监控系统中的增值税管理各项风险预警指标,对被预警企业展开实地核查和纳税评估,对预警反映出来的疑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法消除疑点的企业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并严格控制发票销售。同事,各局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税收分析监控系统中自定义标准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开展增值税管理预警工作。
  二、做好增值税日常管理各项核查工作
  (一)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核查
  在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申请变更法人代表时,各局应对其法人代表身份的真实性(包括身份、照片信息等)进行全面核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身份资料,“借壳”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涉税违法活动。
  (二)做好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的核查
  1.对申请变更法人代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税收管理员应及时进行实地核查,约谈法人代表,核查变更原因等。同时,还应对企业实是跟踪监控,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制度,核查企业变更后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有无销售和开票量突增、生产经营地址已经发生变更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各局应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对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是否匹配进行审核,核查纳税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税收管理员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进行实地核查时,除按原规定的核查内容进行核查外,还需要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包括是否设置库存商品明细帐、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是否匹配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税收管理员对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可通过发出协查函的方式重点核查:(1)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依据,原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已认证抵扣;(2)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真实性
  三、严格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加强增值税纳税申报审核
  (一)各局纳税申报岗位人员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必须严格按照新的“一窗式”比对流程进行对比,对比对有问题的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转交各局的总复核岗位进行审核无误后才能进行申报,对于无法消除疑点的企业应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比对不成功的一般纳税人,各局纳税申报岗不得对IC卡进制强行解锁,必须由总复核岗位复核无误后进行相应的操作。
  四、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各局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调和第十二条的宣传,要求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时项目应填写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对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同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对一般纳税人取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应要求项目填写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对汇总开局专用发票的,必须同时附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专用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对企业提交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初步审核,对没有按照规定填写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的抵扣联不予认证,要求企业及时换票;对汇总开局专用发票商品名称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时,应要求企业同时提供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方能进行认证。
  (二)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对专用发票进行发售时,必须严格依照市局对专用发票发售验旧购新的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简化手续,违规发售发票。一般纳税人当月首次购买专用发票,除须携带原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持前次购买的所有专用发票中作废发票信息的纸质专用发票和上个月已报税的所有专用发票中作废发票信息的纸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用于查验(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对企业提供的作废发票所有联次进行真伪验证);对企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必须附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三)各局应根据“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中收到购货方税务机关发出对作废发票协查的信息,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重点核查该作废发票所有联次是否齐全,有无涉嫌偷税、发票违规作废的行为,发现有重大偷税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一般纳税人出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变更等情况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实地核查情况,重新核定其相应的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和用量。各局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操作人员对重新核定的限额和用量应及时做好相应的调整。
  (五)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纳税人必须明确购票人员,除发票领购薄上明确的购票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购买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操作人员必须持有《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操作资格证》。必要时,各局可利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购票人员身份。
  (六)各局在对企业提出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应对提交蓝字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进行真伪验证。
  五、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流转税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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