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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注协发[2001]3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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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财政局,注协、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搞好全省业务检查工作,现将《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兼职检查人员由事务所推荐一名,报市、州协会初审把关,集中报省注协。省属事务所由事务所推荐一名报省注协。请各推荐单位于4月20日前将“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申请表”填列完毕并报省注协监管部。

  附件1、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附件2、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申请表

  附件一: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监管体系,使事
务所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机构,增强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遏制作
弊造假,确保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和《湖
北省注册会计师业务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成立执业质量兼职检查队伍,
建立兼职检查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兼职检查队伍由注册会计师兼职检查人员组成,兼职检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注册会计师行业,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好,勤勉尽职,有较强的事业心;
  2、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资格;
  3、担任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
  4、在事务所具备连续5年以上执业经验;
  5、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实务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较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判断分析能力;
  6、在以往的工作经历中没有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
  7、职业道德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处理问题客观公正;
  8、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条 兼职检查人员通过个人申请与事务所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向省注协申报,经省注协审查批准并由省
注协颁发兼职注册会计师检查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兼职检查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参加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2、参加省注协组织的专题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3、参加省注协组织的专业培训及专题研讨工作;
  4、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存在的执业质量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化解执业风险;
  5、兼职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不得接受检查单位及其员工的邀请,不得接受其馈赠;
  6、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服从省注协的工作安排,坚守岗位,检查小组成员要互相协作,尽职尽责;
  7、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得向事务所泄露。
  第五条 在检查中,检查人员有权查阅、摘录、复印事务所的审计(验资)报告、工作底稿、会计档案等有
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六条 检查人员应以谨慎的态度,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
  第七条 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事务所、从业人员或事务所的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在检查中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和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擅自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人员,或用于与监管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检查人员应做到廉洁
自律。
  第九条 检查小组向省注协负责并报告工作。检查小组设组长一名,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名。
  第十条 检查小组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将检查事项通知被检查事务所,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事先通知。书
面通知应载明检查内容及范围、检查起始时间、检查组组长、被检查单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等内容。事务所应
按照检查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如业务台帐、工作底稿、财务会计档案等。
  第十一条 检查小组通过听取事务所情况介绍、查阅事务所人事档案、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
计(验资)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等方式,全面了解事务所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状况。
  第十二条 完成实地检查后,检查小组应交换检查意见、汇总检查情况,对所检查的业务档案及其注册会
计师作出初步评价,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交换检查意见。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应总结检查情况并写出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检查小组通过抽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等业务档案,向有关专业人员询问等方式,检
查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和独立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填列检查工作底稿用以记录检查情况。填列人应当在检查工作底稿上签字。
  第十六条 省注协对检查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成绩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省注协应对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检查目的、方法。
  第十八条 事务所应积极支持兼职检查人员的工作,在检查期间,兼职人员的薪金及福利待遇不因参加省
注协组织的检查工作而受影响。
  第十九条 对兼职检查人员的劳动付出,省注协应适当支付报酬。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湖北省注册会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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