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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实行“一费制”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财预[2002]813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0-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17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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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建委、市纪委、市房发局、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武汉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武政[2002]5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与开发建设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实施意见》,并经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建设工程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实施意见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物价局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武汉市建设工程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与开发建设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武政[2002]63号),规范收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现就我市建设工程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是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取得阶段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收费和基金),由各涉及“一费制"收费的执收执罚单位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集中办公,实行"一个窗口"交纳的收费管理制度。
  二、建设工程实行"一费制"收费和基金项目包括: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补偿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发展墙体专项费用。
  上述各项收费和基金的收费标准;按省和省以上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一)。
  三、随着收费体制改革,纳入"一费制"的收费和基金的项目、标准、收取范围及方式发生变化,由财政、物价部门核定调整。
  四、各涉及"一费制"收费的执收执罚单位应与交易中心签定"一费制"收费委托代收协议,主要包括:
  (1)委托交易中心办理审核《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一费制"收费认定表》(见附件二),核定缴费金额;
  (2)委托交易中心代理各执收执罚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统一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见附件三)
  五、建设工程"一费制"的收费和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财政部门根据"一费制"收费委托协议与交易中心、代收代缴银行签定银行代收代缴三方协议书,由交易中心开具《武汉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缴款人到财政指定代收银行缴费,代收银行按收费和基金的单位、项目、性质分别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
  六、市建委、市人防办、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局所属的涉及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和基金的执收执罚部门,应派专人到交易中心专门设置的收费"窗口"集中办公,负责向缴费人提供政策咨询、填制《武汉市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认定表》,办理有关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
  七、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具体缴费程序:
  (1)缴款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收费"窗口"报建台报送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等报建资料,办理报建手续。
  (2)报建台将缴款人报建的有关资料和《武汉市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认定表》送各执收单位,办理收费认定手续。收费认定手续须于3日内完成,并告之缴款人缴费。
  (3)缴款人接缴费通知后在交易中心收费"窗口"领取确认的《武汉市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认定表》及《武汉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
  (4)缴款人凭《武汉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和《武汉市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认定表》, 到交易大厅代收银行代收专柜办理缴款手续。
  (5)缴款人持代收银行收费专柜开具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和银行盖章后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交易中心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对证。交易中心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八、建设工程收费实行"一费制"收费以后,交易中心应做到应收尽收,对未纳入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的项目;不得强行搭车收费。对应收不收,擅自减免收费,超标准、超范围的,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九、代收银行应在收费"窗口"设置代收专柜,为缴费单位、各执收执罚单位、交易中心提供缴费、查询、对帐等服务,每日通过联网方式向财政部门传输代收代缴数据。
  十、交易中心根据落实"一费制"收费工作实际支出的需要,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季从建设工程 "一费制"收费和基金中核拨。
  十一、实行建设工程"一费制"后,物价部门对《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工作仍按原办法执行。同时对交易中心实施建设工程"一费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本买施意见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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