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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经贸安全[2000]112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00-12-22
实施时间: 2000-12-22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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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经贸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劳动局: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是保护广大企业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劳动、国税、地税、工商、审计等部门已共同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体系及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由于机构改革,国家已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职能划转到国家经贸委。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5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继续发挥齐抓共管的效能,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我省继续实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定点经营证制度,任何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省经贸委核发的定点生产、定点经营证,一律不准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定点经营证。
  原已取得营业执照,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定点经营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或定点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年度检验。
  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年度到各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批使用计划,所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证的单位购买,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发劳动防护品。购买单位必须持生产或经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所在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属于劳动防护用品的,允许抵扣税款,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
  四、省经贸委及各市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税务、审计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监督劳动防护用品政策的正确执行,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五、因未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劳动厅原豫劳安[1997]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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