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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教财[2008]38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08-5-21
实施时间: 2008-5-2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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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教育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扩权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我省教育费附加自开征以来,在地方各级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为缓解教育经费供求矛盾、弥补教育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近年来教育费附加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征收不足、管理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的现象,亟待加以解决。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地税局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当前全省正在认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教育费附加是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征足、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财政、地税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职责分工,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要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的计征比例,随主税一并征收,做到不漏、不拖、不欠。要及时把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及时拨付地税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各地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手续费的提取比例。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对完成征收工作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没有按规定足额征收、未完成任务,造成应征未征的单位和责任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限期补征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财政部门要严格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要将教育费附加纳入一般预算进行管理并年初下达本级教育部门预算。各地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原有正常的教育事业费拨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同级教育部门收支计划,并监督同级教育部门安排、使用好教育费附加。
  四、教育部门要合理安排、使用好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考虑,提出初步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五、严格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监督检查。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费附加的管理规定,切实将教育费附加征足、管好、用好。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和其他违规安排使用教育费附加。各级教育、财政、地税等部门每年要开展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财政厅、地税局等部门也将不定期对各地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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