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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预〔2005〕53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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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国库支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大政发[2005]78号),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5]4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负担原则
  从2005年1月1日(以审批退税日期为准,下同)起,各地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下同)中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中央和地方由原按75:25比例分担改按92.5:7.5的比例分担,市本级与开发区、高新园区、保税区由原按10:15比例分担改按3:4.5的比例分担,市本级与其他区市县由原按17:8比例分担改按5:2.5的比例分担。各区市县(先导区)出口退税基数维持不变。
  二、出口货物退付增值税的办理
  (一)从2005年9月1日起,国库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由原来的从中央、市、县三级库款中分别退付改为统一从中央库款中退付。
  (二)2005年9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各级财政、国税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账务调整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2005年及以后年度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中应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负担的部分,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在年终专项上解。
  四、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地方预算收支需作相应调整。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管委会)汇报有关调整情况。
  五、各级财政、国税、国库部门要按照大政发[2005]78号文件要求,在出口退税工作中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出现问题及时研究,认真解决,保证退税工作顺利进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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