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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调整验资报告报备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协监[2008]106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8-25
实施时间: 2008-8-25
法规类型: 验资业务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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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防止社会不法分子伪造注册会计师报告,保护注册会计师及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我会推行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报备制度和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办法。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报告使用人甄别报告的真伪。
  然而,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后在省注协系统中进行报备的时间比较滞后,报告使用人往往难以及时查阅到报告的相关信息。尤其是验资业务,很多企业一拿到验资报告当天就提交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从我会报备系统中无法及时查询报告的有关信息,也无法确认报告出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通过电话向会计师事务所查询的方式也存在弊端。
  经与工商部门协调,我会决定对验资报告的报备时间进行调整,由原来一周之内进行报备调整为当日报备。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交验资报告给客户之前先进行报备。工商部门等报告使用人如查询不到报告编号和防伪标识号的,将不予接受验资报告。审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报备时间不变。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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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验资报告复审、 财会协字[1993] 1993/9/30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工商 吉注协[2007]19 2007/6/18
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 财协字[1999]10 1999/7/12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 吉财会管[2007] 200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