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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08]2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4-30
实施时间: 2008-4-3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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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是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资产管理职能,完善现有管理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本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是: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资产出租和出借的审批;负责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担保的监管;负责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的监管;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各级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制度建设,尽快形成本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对原有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制定本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各级主管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定额,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规范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的审批程序,使预算资金分配更加规范和公平,资产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三)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办法,明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处置方式,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现国有资产处置的“阳光操作”。各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本级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四)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和我省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各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本级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产收益行为,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建立动态管理系统。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行政事业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切实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水平。
  (六)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不得将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七)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担保监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担保的监管,要通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批制度进行约束和控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有效进行资产整合。各级政府要加大行政事业资产整合力度,打破部门、单位所有的限制,通过合理调整布局结构、优化配置资源、变现闲置资产、利用级差地租盘活存量、实施标准定额管理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资源共享,实现行政事业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整合政府非经营性资产要坚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盘活存量,实现收益最大化。
  (九)建立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事业资产综合管理职能,加强监管;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受托监管的行政事业资产状况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审计报告要抄送同级财政、监察部门;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流失等违纪案件的查处;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受托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进行资产财务审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考核的各项制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充实相应人员;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或指定资产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以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
  省财政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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