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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关于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会协[2008]7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7-28
实施时间: 2008-8-1
法规类型: 验资业务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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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来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近年来,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验资业务时,不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72号)的收费标准,收费严重偏低,扰乱了验资市场。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社会信用建设,保障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加大对验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草拟了《关于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
  请你们认真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讨论,于7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协会监管部。
  联系人:李霞 联系电话:67031028(兼传真)
  电子邮箱:cqicpajgb@
  附件:《关于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8年7月28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来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验资业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执行验资业务,是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社会信用建设,保障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经研究,全市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72号),有关事项特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必须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要求,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真实性。
  二、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72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凡实际收费低于或超过收费标准30%的行为,视为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交行业惩戒委员会惩戒。
  三、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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