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6]8号
发文部门: 国家海洋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 2006-9-6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2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是指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2%;非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5%。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纳税调整增加额=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税法规定应做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
  纳税调整减少额=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税法规定应做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二○○六年九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建设部等 豫国税发[2007] 2007/7/1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 大国税函[2009] 2009/4/17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琼府[2016]22号 2016/2/2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地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暂 赣地税发[2002] 2002/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 深地税发[2010] 2010/10/1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长府办发[2017] 2017/12/2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适用 苏国税所便函[2 2010/10/2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 2001/5/2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 粤地税发[2005] 2005/6/9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甬政发[2016]38 20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