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劳动保护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药生产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劳薪[1994]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劳动厅
发文时间: 1994-1-29
实施时间: 1994-1-29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0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医药管理局: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3]248号文《关于调整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调整医药生产企业一线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 调整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原则
  (一)要坚持以劳动岗位测定为基础,主要根据毒物危害程度,严格界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范围,在正确区分毒物危害程度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二)要坚持向有毒有害岗位以及苦、脏、累、险岗位倾斜的原则,严格考核制度,上岗则有,下岗则无,真正鼓励职工在一线积极劳动,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要坚持以宏观调控为前提,企业内部自主分配的原则。劳动部门区别不同企业,核定调整津贴标准增资总量。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定的增资总量内,按照岗位测评结果和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豫劳薪[1992]10号文件精神,自主确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和津贴标准。
  二、调整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1978年10月13日国家劳动总局(78)劳护字36号文《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所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规定的101个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人字[86]271号文颁布的221个医药有毒有害提前退休工种执行,其它工种(岗位)凡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的也可列入调整津贴标准的范围。
  三、 调整津贴标准增资总量的核定
  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原则上按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每人每班1.2元掌握。为便于各地核定企业增资总额,经与省医药管理局商定,按照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多少,毒物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为四种类型,在核定增资总量时可在下述比例内确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人数。
  第一类,生产化学合成原料药、半合成原料药的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人数按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70%核定。
  第二类,生产抗生素原料药、药用玻璃企业(指有玻璃容炉的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人数按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65%核定。
  第三类,生产化学制剂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医用胶布、外用敷贴类药品和生产不属于合成或抗生素的其它原料药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人数按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60%核定。
  第四类,生产医疗器械及卫生材料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人数按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0%核定。
  四、 调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来源
  经批准调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增加的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包干工资总额,未挂未包企业可列入企业成本。
  调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均不调整企业承包上缴基数(统一所得税制后按其规定执行)和工效挂钩效益基数,其工资增加额也不视同实现利润处理。如企业当年一次计入成本有困难的,可从工资基金结余中解决。
  五、 审批程序
  按照劳动工资管理体制规定,凡属调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企业,应将岗位类别、定员人数及年度工作日数,分别报省、市、地劳动部门,由劳动部门按照本文规定的职工比例,核定企业增资总额。市、地的审批结果要报省备案。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 青劳人薪字[199 199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