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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土地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沪房地资金[2003]23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3-6-18
实施时间: 2003-6-18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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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房地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以及《关于取消本市非居住房屋租售对象的限制》(沪房地资市[2003]040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土地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土地使用金征收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规定暂缓征收土地使用金的项目用地,自2003年起恢复征收土地使用金。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建设用地,均应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权受让的当年,以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日为准,受让人取得土地不满6个月的,免缴土地使用金;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按土地使用金标准的50%征收。
  三、商品住宅用地项目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书(大产证)后,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金。在当年6月30日前领取商品住宅用地项目房地产权证书的,免收当年土地使用金;在6月30日后领取商品住宅用地项目房地产权证书的)按土地使用金标准的50%征收。
  四、土地使用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年一次收取。
  五、本市土地使用金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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