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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工发[2006]3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总工会
发文时间: 2006-12-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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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及用工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01号),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经费依法足额收缴,为全省各级工会组织更好地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范围
  (一)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家税务局代收。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包括:
  1、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鄂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
  2、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事业单位,即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但仍需负担部分人员工资费用的事业单位。
  3、县以上地方工会指定的由国家税务局代收的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三)代收工会筹备金的范围包括:
  开业或设立满六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基数
  (一)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应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为依据。
  (二)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应包括中方职工、港澳台方人员和外籍人员在内,其中外籍人员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脑力和体力劳动者。
  (三)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兑现方式(如年薪制、结算手续费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由其他科目开支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费用),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四)对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以地方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三、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比例
  (一)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税务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全额代收工会经费。
  (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自开业或设立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起,由国家税务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全额代收工会筹备金。
  (三)全国总工会批准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基层单位,由国家税务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百分之五代收工会经费;金融系统基层单位,由国家税务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百分之十五代收工会经费。铁路、金融、民航系统基层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总工会和省国家税务局另行下发。
  四、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划拨
  (一)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其留用的百分之五十工会经费,在企业、事业单位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后的次月,根据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州、县(市)总工会、省总直管大型企业、省直产业工会直接划拨至基层工会账户;基层工会尚未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其经费暂由市、州、县(市)总工会、省总直管大型企业、省直产业工会代为管理,待账户开设后再一次性拨付。
  (二)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有关规定,工会筹备金应按规定比例分成上解,筹备金中属基层工会留用的百分之五十部分,暂由市、州、县(市)总工会、省总直管大型企业、省直产业工会代为管理,待该单位成立工会并单独开设账户后再一次性拨付。
  五、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登记及变更
  (一)企业办理开业登记6个月内,应当到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代收工会经费登记,并确定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方式。
  (二)基层工会成立或工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凭上级工会批准文件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变更登记信息。
  (三)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该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县以上工会核销,由县以上工会函告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六、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申报与缴纳
  (一)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申报与代收遵循属地原则。应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期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二)采取按月或按季申报的方式。原则上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月申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季申报。各市、州总工会与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按月或按季申报标准。
  (三)企业、事业单位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当期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并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结清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四)国家税务局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申报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数额,开具《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
  (五)各企业、事业单位以国家税务局开具的《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第一联或以银行开具的“缴款回单”,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清缴和法律责任
  对欠缴、漏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经代收单位核实后,提交县以上工会,由县以上工会签发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催缴通知书,交代收单位送达,并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有关规定,从欠缴工会经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拒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由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有关要求
  (一)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有关要求,主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支持本单位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和工会依法独立管理经费。
  (二)各级工会要积极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国家税务局代收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和督促工作。要充分认识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只是解缴方式的不同,没有改变企事业单位依法计拨、上解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责任和义务。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工作,进一步强化代收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代收服务,确保代收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及时足额入库,要将这项工作视同税收征管工作一样重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检查。
  (四)各级工会和国家税务局都不得擅自减免任何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上级工会和国家税务局的监督检查,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收管理工作。
  (五)为保证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总工会与省国家税务局联合成立工会经费代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代收工作的落实与实施。各市、州、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九、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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