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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8]5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4-1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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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保障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平稳过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中评协[2008]43号,以下简称“专职标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专职标准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充提交以下申请文本:
  (一)近三年从事的资产评估业务清单(附表1),须经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二)近三年签字的评估报告复印件,并且每年不少于1份,须经出具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如果其中一个年度没有签字的报告,应当提供该年度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底稿复印件,须经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二、在资产评估机构不但任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专职标准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充提交以下申请文本:
  (一)最近一年内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清单(附表1),须经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二)最近一年内签字的评估报告复印件或者参与的评估项目有签字那页的底稿复印件,并且不少于5份,须经出具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三)《不担任合伙人(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按照“专职标准通知”规定,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具体程序如下:
  (一)对于按照“专职标准通知”规定提交申请文本的,其内容完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承办人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没有按照“专职标准通知”规定提交申请文本的,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补正的,承办人应当予以受理。
  (二)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应当完成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如有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承办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审核的时间及其原由。
  (三)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职”情况在北京注协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承办人根据“专职标准通知”规定确认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职”情况,并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修订)表》,经协会领导(签字)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本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四、申请人及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文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五、申请人及其资产评估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行业规定给予行业惩戒、记录诚信档案,并在6个月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及其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材料。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
     2、注册资产评估师近期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清单
     3、不担任合伙人(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表
     4、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修订)表
     5、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设立、分立式设立及变更备案等相关表格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抄送:中评协、市财政局企业处、窦铮副局长、张剑平代理会长

相关附件:
2、注册资产评估师近期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清单.doc    
3、不担任合伙人(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表.doc    
4、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修订)表.doc    
5、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设立、分立式设立及变更备案等相关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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