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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统计和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劳社办发[2008]4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08-3-20
实施时间: 2008-3-2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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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有关行业(企业)、技工院校:
  统计和工作报告是一项基本的工作制度,是考核工作、分析形势、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职业培训统计不够完善,不够科学,不能客观全面反映职业培训工作情况。有的地方对原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技工学校综合情况》(劳社统就业8号)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劳社统就业10号)统计表不能按时上报,高技能人才和企业职工培训数据缺失。许多地方不能按时报告工作情况,职业培训工作专项活动和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不能及时反映。这些都直接影响了领导决策,不利于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统计和工作报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统计制度。《技工学校综合情况》、《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两套报表由年报改为半年报告一次,增加《劳动者技能状况统计表》和《企业职工培训情况统计表》(附后)。四种报表同时上报,上报日期分别为7月10日前和翌年元月15日前(同时报电子版)。
  二、切实加强工作报告制度。半年和年终,各市、州、直管市和林区劳动保障局,省部属各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分别向省厅报送职业培训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下步打算和工作建议等。上报日期为7月15日和翌年元月15日前。对于省厅召开的职业培训重要会议,布置的专项活动落实情况等,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将职业培训统计和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职业培训评先表彰、创优升级和年检的重要条件。报告单位不能按时上报职业培训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的,不能评为职业培训先进单位,分管领导和处(科)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省部属技工院校当年不能升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民办培训机构不予年检换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请各地、各行业(企业)和省部属技工院校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制定办法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务必抓好落实。
附件:1、劳动者技能状况统计表
   2、企业职工培训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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