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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劳社发[2008]2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8-3-27
实施时间: 2008-3-2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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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现就在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职工名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能,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工名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论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和职工身份类别,都必须纳入职工名册,逐一登记。
  职工名册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经济类型、所属行业、登记注册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是否劳务派遣企业、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见附件一)。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信息,但不能减少。
  职工基本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户口性质、社会保障号(身份证件号码)、职工类别、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合同类型(见附件二)。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信息。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自身管理需要增加信息,但不能减少。
  三、职工名册应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年检和日常巡查时,应将用人单位职工名册作为必检内容。用人单位接受劳动保障年检和检查时,必须按要求提供职工名册。用人单位首次提供职工名册时,应提供全员职工名册,以后年度提供时,只须提供人员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包括职工增减情况及职工基本信息变动情况);职工基本信息无变化的,实行零报告。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建立职工名册或者用工情况登记不全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逐步建立用人单位用工台帐和数据库
  各地要在当地劳动保障门户网站上提供职工名册制式表格,供用人单位下载;要采取主动收集或单位报送(直接报送、邮寄报送和网络报送)等方式,全面收集汇总辖区内各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建立本地区用人单位用工台帐,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本地区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
  五、认真组织实施职工名册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职工名册制度工作,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明确人员,规范程序,加强配合,使职工名册制度与其他相关工作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要充分发挥职工名册制度的作用,定期将辖区内劳动用工信息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数据库进行对比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相关管理工作,并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掌握用人单位用工总体情况,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附件: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式样)
     2、职工基本信息表(式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xls    
职工基本信息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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