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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金[2006]4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1-8
实施时间: 2006-1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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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6]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类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子公司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全部资料。
  二、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15日前,编制并向省主管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内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与产权变动状况的分析报告
  三、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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