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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保养发[2007]3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7-8-22
实施时间: 2007-8-22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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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6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先增加55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上述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65元的,补足到65元。
  二、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2007年6月底年满70周岁且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2000元(含按沪人[2001]161及169号、沪府办发[2003]49号、沪人[2007]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补充养老金”,下同)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2年7月1日~1937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27年7月1日~1932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7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上述人员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四、按照上述办法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超过4628元,现月基本养老金已达到4628元及其以上的人员,此次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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