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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6号
发文文号: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6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8-1-29
实施时间: 2008-1-29
法规类型: 新会计准则备忘录 财会、审计、税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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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08年1月29日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特别提示:本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准则、规章和规则的补充解释,仅为上市公司做好新旧会计准则衔接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
  针对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提出的部分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形成以下会计监管意见,请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755-25918135,联系邮箱:jfxiao@,也可以登陆深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业务专区”的网上论坛进行讨论。
  上市公司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1);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的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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