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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7]26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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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区)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银行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南昌市商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专用发票》印制问题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需求数量分别印制。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使用国税印制的《专用发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服务性行业费用使用地税印制的《专用发票》。两种发票分别套印国、地税监制章,并在“手写无效”后分别印制“国”、“地”字样以区分使用。
  为便于《专用发票》印制,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报送本年《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印制需求情况表(见附件1),各设区市国、地税局汇总后在1月31日前报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二、关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问题
  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凭本单位与委托收费单位签定的委托协议,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购买《专用发票》后分配给所属各网点窗口使用,银行不得向交费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发票开具费用。未签定委托收费协议的银行机构、部门以及非银行机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三、关于开票软件开发问题
  《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自行开发(无省级分行的,由市级商业银行自行开发),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软件功能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可用于开具《专用发票》。
  四、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专用章”式样问题
  “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专用章”式样参照发票专用章格式,形状为椭圆形,规格有两种:一种加盖在平推式发票上,其直径为3cm、4.2cm,边宽0.2cm;一种加盖在卷式发票上,其直径为2.2cm、1.5cm,边宽0.05cm。“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专用章”颜色为红色。
  五、关于开票数据报送问题
  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每月15日内分别向主管国、地税机关报送上月发票使用情况和开票数据。数据以EXCEL表格形式报送,数据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委托单位、代收费单位、开票日期、付款人、收费项目、收费金额、费用所属期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开票内容。(表格式样见附件2)。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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