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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价发[2005]24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12-5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工程预决算审计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9723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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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了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规范和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输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设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二年。原川价字费[2000]102号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服务标准》
  
  说明:(1)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标底、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2)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10项审核竣工结算送审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3.6‰=0.36万元(500-100)万元×3.4‰=1.36万元(1000-500)万元×3‰=1.5万元
  (3000-1000)万元×2.7‰=5.4万元
  合计8.62万元
  (3)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4)复核竣工结算时,可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另加收3-5%,具体幅度由委托双方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具体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的,由受益方支付;审增审减率超过5%的,由编制方(如已由建设方审查,由为审查方)支付。
  (5)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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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乾坤   2011年3月29日
这个出的好!
视野网友(游客)   2009年3月3日
我想咨询“川价发[2005]248号造价咨询服务补充解释”,有哪位高人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