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2007年度机动车车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8]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0
实施时间: 2008-1-10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83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对2007年1至7月已购买“交强险”但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其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时如何补缴2007年度的车船税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2007年1至7月已购买“交强险”但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今年购买“交强险”时须按规定补缴2007年度车船税。对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对相关纳税人亦不作任何处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地税发[2003] 2003/1/11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版]、《 保监复[2002]13 2002/12/6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3/2/5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批复 保监函[2002]15 2002/2/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 山东省地方税务 2012/3/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 川国税函[2006] 2006/9/28
关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保监产险[2007] 2007/2/27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 宁价费发[2007] 2007/8/1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办复[2003] 200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