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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企[2005]39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8-24
实施时间: 2005-8-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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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提升我市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促进服装产业的快速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 9号),提升我市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促进服装产业的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装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服装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服装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装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设计项目,为开拓市场到境内外参加展览、展演,为实施品牌战略而进行的信息化、营销网络建设,构建服装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服装企业和服装设计师发展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
  第四条 服装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和经费补贴的形式: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项目资本金比例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贷款额和6%的贴息比例给予专项补助,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
  (二)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新产品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良好的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设计项目,按照其在研发和设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5—10%的专项补助。
  (三)对参加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展览、展演,按其实际支出额给予不超过50%的经费补贴。
  (四)对1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和30万元以上的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按其实际支出额给予不超过20%的经费补贴。
  (五)构建服装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服装企业和服装设计师发展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按照其实际支出额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第五条 服装专项资金申请由大连市辖区内服装企业提出,经所在区主管部门(区、市、县经发局、经贸局和各市级先导区主管部门等)初审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市经委,市直企业可直接上报。
  第六条 申请专项补助的项目随同申请文件上报的资料包括: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资金来源证明(包括自有资金证明和银行贷款承诺);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基本情况表;
  (五)项目承担企业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
  第七条 申请经费补贴的企业和社会机构随同申请文件上报的资料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服装企业信息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方案和投资概算;
  (三)为服装企业提供公益性中介服务的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 市经委根据当年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组织行业协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确定入围项目。
  第九条 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对入围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实用性、可行性、对我市服装设备制造、服装技术研发及产业升级的牵动作用和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审和鉴定,根据评审鉴定结果最终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
  第十条 服装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对申请贴息补助的企业,项目资本金已经到位并开工建设,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计划的50%,项目进度达到总投资计划的80%以上且银行贷款全部到位的,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对申请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设计专项补助的企业,在新产品研发、设计完成并投入市场后,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对企业信息化、营销网络建设和社会机构服装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对服装展销、展演及公益性中介服务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 使用服装专项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研发、设计项目和信息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使用服装专项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 新产品研发、设计项目和信息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应按计划工期实施并确保按期完成。若项目确需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市经委批准,市经委将视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决定是否按原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经委将不定期对服装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专项补助后,增作“资本公积”处理,企业和社会机构收到经费补贴后,增作“补贴收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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