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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各类收费停车场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06]12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7-24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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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建(城)管局、公安局(分局)、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政府《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的《办法》实施后,各区市应对本区域内的停车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核定价工作。
  二、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内经营各类收费停车场的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向青岛市停车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停车场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建委确定停车场类别并向社会公布。经营单位根据公布的停车场类别填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由市物价局核发《停车场收费类别证》。经营单位根据《停车场收费类别证》中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变更手续。
  《办法》实施后的情况,请各区市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行为,通过利益机制调节引导社会资金向停车场建设倾斜,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并利用价格杠杆对重点区域或地段交通拥挤状况进行适度调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停车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不含住宅小区)。
  第三条 市及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和崂山五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其他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青岛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五区收费标准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含临时开放的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区域、地段、时段和道路内外区别制定,具体分为四类,并分别采用计次、计时、计日(过夜)和计月等形式计费。
  (一)一类收费停车场。指前海一线景点周边的停车场(含临时开放的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在旅游旺季(4月20日至10月10日),白天实行计时收费,过夜实行计次收费。
  (二)二类收费停车场。指机场、轮渡码头和车流集中的车站、医院、繁华地段等需要加速车辆周转的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在繁华地段道路停车泊位过夜停车的,实行计次收费。
  (三)三类收费停车场。指主干道路内停车泊位。路内(包括车行道和人行道)停车泊位收取泊位使用费,白天实行计时收费,过夜实行计次收费。
  (四)四类收费停车场。指上述三类收费停车场外的停车场所。实行计次收费。
  上述具体收费标准见本《办法》附件一,实载货车、挂斗货车可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50%。个别停车场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仍不能调节交通拥挤状况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单位为方便顾客自建的配套公共停车场,提倡实行免费停车。如需收费,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同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实行计月收费,具体标准可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主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包月计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
  第六条 停车服务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过夜。白天从8:00至18:00,过夜从18:00至次日8:00。跨时段的,白天和过夜分别计费累计。
  实行计时收费,以1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的,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的,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
  第七条 交通肇事、违章车辆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应按照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一、二、三类收费停车场具体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价格、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划定。一、二、三、四类收费停车场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凭证收费。在繁华路段以外的道路,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免费临时停车泊位,以供市民上下车需要。
  第九条 经营单位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取得的经营收益上交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车型分类按机动车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停车看管责任按照《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凡收取停车服务费的都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使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牌。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车型分类说明.doc    
青岛市市内四区和崂山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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