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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五减五税收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7]39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7
实施时间: 2007-12-27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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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五减五优惠的请示》(榕国税发〔2007〕104号)收悉。
  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系2003年11月28日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号:企合闽榕总副字第006278号),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7万吨级散杂货码头装卸、仓储及码头配套设施、碎石子批发贸易,经营年限50年,并于2007年7月已正式生产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意该公司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规定,该公司应分别核算并申报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所适用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若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申报,管征局可以按照其营业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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