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执业人员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关系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注协[2007]15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12-24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09-5-1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8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修订后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关系转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11月30日省注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从2008年1月1日起按《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关系转移。
  附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关系转移暂行办法》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关系转移暂行办法
  (2002年7月12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行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正常、合理、有序的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执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25号)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05]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是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故离开原所在的执业机构(以下简称“转出所”),转入另一家执业机构(以下简称“转入所”)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必须办理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办理注册关系转移手续前,应当按其与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协议,办妥业务、人事、财务等移交事项和相关手续。
  第五条 办理注册关系转移手续程序:
  (一)由申请转所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填写《浙江省注册会计师注册关系转移申请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以下统称“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跨省转所的一式四份),连同《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一并交转出所。
  (二)转出所同意其转所的,由转出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在《注册会计师证书》中加盖公章;转出所不同意其转所的,应在“转所申请表”相应栏目内如实说明理由。
在转出所分支机构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转所,其所在的分所和总所应同时在“转所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在相应栏目内加盖分所和总所公章。
  (三)转入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同意转入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资料报送省注协。
  1、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与转入所签订的的劳动合同;
  2、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相关证明或退休、离岗退养证明;
  3、依法应当交纳“五险一金”的人员交纳“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指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四)省注协收到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办理注册关系转移。
  (五)转入所在《注册会计师证书》中加盖公章。
  注册会计师注册关系转移到省外的,在办妥第(一)、(二)、(三)项手续后,先到转入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办理注册关系转入手续,再到转出所所在地省注协办理注册关系转出手续。注册关系从省外转入的,在转出所所在地办妥第(一)、(二)、(三)项手续,到省注协办理注册关系转入手续,再到转出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办理注册关系转出手续。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关系转移到省外的,在办妥第(一)、(二)、(三)项手续后,直接到省注协办理注册关系转出手续。注册关系从省外转入的,在办妥第(一)、(二)、(三)项手续后,到转出所所在地省级评协(注协)办理注册关系转出手续,再到省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办理注册关系转移时,暂时未确定转入所的,其注册关系暂挂省注协,《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由省注协暂时保存,其在12个月内确定转入所的,按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规定办理手续;满12个月后尚未确定转入所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直接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注册资产评估师报中评协撤销注册。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离开转出所时已确定不再执业的,其在办妥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手续后,应直接向省注协递交注销注册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执业机构股东(合伙人)的,其在转所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范,以及转出所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先办妥股份转让(退伙)手续。没有办妥股份转让(退伙)手续及相关移交事项前,转出所可以不为其办理转所手续。
  第九条 新设执业机构的股东(合伙人),应当在省财政厅批准其设立执业机构之日起60日内,将其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关系转移到新设立的执业机构。
  第十条 执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执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同意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的,有关人员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注协提出申诉。
  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申诉,省注协应及时组织核查和进行调解。自调解之日起满三个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转出所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注协可以直接为其办理注册关系转移手续,其与执业机构的民事、经济纠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在执业机构专职从业的,其注册关系所在的执业机构应当及时督促其办理注册关系转移手续,或者由执业机构直接向省注协提交将其注册关系暂挂省注协的书面申请,并抄送该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关系暂挂省注协满12个月,尚未申请加入其他执业机构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未在本执业机构专职从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机构若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及时通知其办理注册关系转移手续,或未直接向省注协申请将其注册关系暂挂省注协的,该执业机构除应当继续为其缴纳会费外,还应该为其承担在此期间的相关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在非注册关系所在机构执业;执业机构不得允许或要求注册关系尚未转入者以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名义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尚未办妥注册关系转移手续之前,违反规定签署业务报告的,按相关规定对其及有关执业机构给予惩戒。
  第十四条 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对执业机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期间,暂缓办理该执业机构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执业机构因故终止(含清算、被依法注销、被行政机关收回设立许可等),在清算工作未结束前,对该执业机构的出资人(合伙人)暂缓办理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关系转入或者新注册之日起不满十二个月的(执业机构因故终止时,非出资人<合伙人>除外)。
  (二)成为执业机构的出资人(合伙人)不满三周年的。
  (三)最近三周年内已经办理过两次注册关系转移手续的。
  (四)劳动(聘用)合同期限未满,且未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五)因执业行为原因,受到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六)严重违反章程或合伙协议的。
  (七)其他应暂缓办理注册关系转移手续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一)年满六十周岁后,已经办理过两次注册关系转移手续的。
  (二)年满六十周岁,注册关系从省外转入的。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还应当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办理注册关系转移手续时,还应向所在地市级注协备案(注册关系在宁波市的注册评估师,依照中评协和宁波市评协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注册关系转移申请表》
     2、《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相关附件:
1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注册关系转移登记表.doc    
2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关系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浙注协[2009]23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4-27
实施时间:2009-5-1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