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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台嘉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48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7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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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台嘉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2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台嘉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是2001年6月由百慕大台湾玻璃中国控股公司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3500万美元,投资总额100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电子级高强度玻璃纤维布和玻璃纤维丝新材料生产、开发,自产产品销售。
  2005年4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2005]347号文批复,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美元(增加3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增至19500万美元,增资项目用于生产开发电子级高强度玻璃纤维布和玻璃纤维丝等新兴产业新材料,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鼓励类第3类第12条第3款。经昆山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昆公信验字[2006]第614号),截至2006年10月10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的规定,我局意见,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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