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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地税一[2004]65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4
实施时间: 2004-2-2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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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局、稽查一、二局、税务登记局:
  为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强化源头控管,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的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包括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委托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代征。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管理局自2004年3月1日起,不再受理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只负责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辆的免税卡发放和船只的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免税车辆,由纳税人填写《车船使用税免税卡申请表》(表式附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杭州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免税卡》(式样附后)。各征收管理局应对免税卡的发放情况按月上报市局(表式附后)。
  三、对2004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办理车辆入籍手续的纳税人,仍由各征管局负责征收;对在此期间已缴纳车船使用税但尚未年检的,在年检后,各征管局可凭车管部门代征税款凭证办理已征税款的退库工作。
  四、对纳税后经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免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可凭批准文件到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城征收管理局办理退税手续。对未及时办理车船使用税免税卡的,在年检时已由车管部门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可凭车船使用税免税卡和车管部门代征税款凭证到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城征收管理局办理退税手续。
  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采取社会化征收方式,是为了切实加强源头控管,强化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力度。各征收管理局应做好新征管方法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不断增进对车船使用税政策的了解,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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