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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7]216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23
实施时间: 2007-10-2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7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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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7]21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的通知》(苏地税函[2007]204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函[2007]209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完税证的开具,地税机关对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携带保险单、发票和身份证件等资料向南京市范围内任何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填开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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