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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会协[2004]6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4-12-2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CPA非执业会员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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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位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更好地为会员做好各项服务和培训工作,我们拟订了《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便不断修订和完善。
  附件: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三、执业注册会计师因下列原因之一,并已将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印章交回市注协的,可申请保留会员资格:
  1.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其他行业工作;
  2.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龄;
  3.年检未予通过(但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年检未予通过者除外);
  4.其他自愿申请转为会员的。
  四、申请成为会员的程序为:
  (一)填写申请表
  1.考试合格者填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二份,连同申请者全科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办证费¥50元/人,填妥收信地址的信封一只(邮寄领取会员证通知)到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办理点(以下简称“市注协非执业会员办理点”)办理。经初审后留合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其原件当即退还申请人。
  2.由执业注册会计师申请转为会员者填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二份,经本人签名并由原事务所加盖公章,填妥收信地址的信封一只(邮寄领取会员证通知),连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交到市注协注册部。
  (二)核实审批
  市注协审核后,发出批准入会文件,同时报中注协备案。经中注协确认符合条件后,市注协制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并向各位申请人发出领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通知书。
  (三)领取会员证书
  申请人接到领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通知书后,到市注协非执业会员办理点领取会员证书。
  五、申请入会的时间:
  1.新申请入会受理时间除国定节假日外,全年受理,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时至4时。市注协每年办理四次批文,拟发批文日期分别为2月、5月、8月、11月。
  2.执业注册会计师申请转为会员的,应在办妥退工手续时填写《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市注协每月办理一次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文件。
  六、会费标准: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1)187号文件规定,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会费100元,批准入会当年即应交纳会费,当年会费于次年4月底前交纳。
  七、会员的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3.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4.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5.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申请退出本协会。
  八、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接受本协会监督、管理;
  3.按期缴纳会费;
  4.完成后续教育计划所规定的专业学习任务;
  5.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九、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本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4.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
  5.无故未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6.做出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行为。
  被取消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收回会员证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复议。
  十、会员的年检
  会员须接受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为:
  1.会费缴纳情况;
  2.接受后续教育情况;
  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检查合格者由市注协在会员证上加盖合格印章。年检的具体时间、要求和程序由市注协年检前在网站另行公告。
  十一、会员跨省调动工作,应填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移关系申请表》(附表三),先到原所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出手续,然后到调入地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入手续。
  十二、会员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变动,应及时通知市注协非执业会员办理点。会员因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变动未及时通知上海市注协非执业会员办理点,或自身其它原因与市注协失去联系,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并没有参加年检的,即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予以除名。会员死亡,其会员资格自然消失。
  十三、会员申请退出协会程序为:会员填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申请表》(附表四),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交到市注协非执业会员办理点,即被视为退会有效,市注协将注销其会员档案。会员退会后,会员证编号同时作废,不再启用。
  十四、市注协非执业会员办理点地址:定西路1118号3楼300室,邮政编码:200050。
  十五、会员个人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务、职称、学历等信息如有变动,请填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地址电话等变动反馈表》(附表五),邮寄至市注协非执业会员办理点,办理变更手续。
  十六、会员应经常关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有关年检、后续教育、领取通讯、订购书刊等信息将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十七、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会员资格的取得直接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其管理办法按中注协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开始试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
     2、《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申请表》
     3、《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移关系申请表》
     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申请表》
     5、《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地址电话等变动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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