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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注字[1999]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税务师考试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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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1999年11月10日,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近来,一些地方来电来函,要求就该文中的“从事税务相关工作”问题作出具体解释。经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同意,现就该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这一解释同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4号)中“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解释是一致的。
  各地在具体组织报名时,一方面要注意前后文件政策精神的衔接,另一方面要严格掌握资格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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