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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劳社养[2007]1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7-8-21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0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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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部分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不再实行封顶的办法,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部分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部分调整标准调整。
  3、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4、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凡符合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兼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按高龄和按高级职称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增资总量的1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统筹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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