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劳社养[2007]1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7-5-11
实施时间: 2007-5-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304
评论人次: 2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落实省政府民生工程工作目标,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我省2007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2007年度被征地农民试点地区
  根据各设区市申报试点县(市、区)的情况,经综合各地申报材料,省厅决定,选定南昌市等13个市、县(区)作为2007年度全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地区,具体如下:
  南昌市、上饶市、宜春市、赣州市、新余市、修水县、武宁县、青原区、湘东区、临川区、南丰县、贵溪市、乐平市
  望各试点地区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全面掌握本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状况、就业和社会保障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构,尽快启动试点工作,真正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二、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适应新形势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工作刚起步,各项基础较为薄弱,基本数据不健全,为全面掌握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为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决定从2007年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统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统计报表: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共一张,被征地农民界定标准统一按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2-0.3亩掌握,统计范围为各设区市的所有市、县(区)。
  2、报送时间: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统一汇总本辖区数据后,于2007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厅。
  3、报送方式:报表可通过邮寄方式和电子邮件报送省厅养老保险处。电子邮件请发至:ylbxc@jxldbz.gov.cn
  4、工作要求: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统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加强指导,抓紧调度和督促所属各个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尽快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积极开展调查统计和数据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保证按时按质完成此项工作。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4月20日
我是南昌人听说政府高度重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我去问市保险管理处回答没有通知你去青山湖区去问我到区保险处问这个问题要村里镇里审批按征地比例来向这样的问题到基层来就变味了 
视野网友   2011年4月20日
我是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人为什么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养保文件到下面来村里和镇区都说不是每个人都能办的村里不出钱現在我去什么地方去办
相关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 琼府办[2011]14 2011/9/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 沪人社农发[200 2009/1/6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 闽政[2013]15号 2013/1/1
养老保险管理办法[送审稿] 2005/12/7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哈政发法字[201 2011/12/2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发[2022] 2022/10/3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 1991/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 新劳社字[2000] 2000/4/29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赣人社字[2024] 2024/7/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域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9/1/1